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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第32號自由區法

巴拿馬政府於2011年4月5日公布實施第32號自由區法,訂定自由區開發與運作之簡化、整合與特別機制。自由區可為私營、公營或公私合營,任何公、私自然人、法人或外國人可為自由區之開發商及營運商,開發面積最少需為2公頃。核准開發之自由區內可遵循相關法令規定興建廠房、倉庫、辦公室、公共或個人服務及其他相關設施;租售土地;興建訓練、醫療、運動、娛樂中心;興建水、電、瓦斯、通訊、安全、廢棄物、垃圾設備;興建住宅、旅館、醫院與教育中心供自由區內人使用;興建機場、港口、碼頭、鐵公路、裝卸場。自由區開發商之投資額不得低於25萬美元,且1年內需動工。自由區可設高等教育中心、科技研發中心、衛生醫療服務中心、高科技公司、組裝工廠、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廠、服務業公司、環境生態服務公司、物流服務公司。成品進口未進行任何加工即再出口者不允許在自由區內營運。 自由區內廠商在6個月期限內可將原物料及半成品送往自由區外進行組裝或加工,不需課徵進口關稅及其他稅捐。自由區內廠商之動產與不動產之轉移、手續、交易與操作;建築材料與設備、原物料、機器、工具、零組件、中間材料及營運服務之採購等均免除直接稅、間接稅、關稅及其他稅捐。 自由區內廠商需繳付營業所得稅、加值稅7% (ITBM、開發商免除)、利得稅5%(倘無分配僅2%)、年資本稅1%(最低100美元,最高5萬美元)、奢侈稅、利息補償特別基金捐、勞資及社會保險分攤費,惟前述稅捐之相關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服務業公司、高等教育中心、科技研發中心、衛生醫療服務中心、高科技公司、一般服務業公司、環境生態服務公司、物流服務公司等在國境外運作之所得免繳付前項所列稅捐,在國境內運作者則需繳付。自由區內進口國外原物料、零組件及中間材料生產之貨品銷往境內時需繳付原進口貨品之關稅及所衍生之營業所得稅。1992年第25號加工出口區法規範之加工出口區開發商、營運商及區內廠商將改依自由區法規範之。 新聞來源:駐巴拿馬大使館經濟參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