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與活動

「瓜國海關法」重點資訊

一、查瓜國第10-2012號「賦稅更新法」於本(101)年2月16日國會通過,其中新制訂之「海關法」於3月13日生效實施。由於新法實施過於匆促,造成海關官員及報關行人員對法令規定生疏不熟,產生罰款不斷,滋生爭端,致港口進出口報關作業停擺。瓜國Otto Perez Molina總統於本年3月16日緊急發布第51-2012號命令將新法有關罰鍰部分延後三個月生效,即自本年6月16日實施。

二、為利我旅瓜台商瞭解上述新制海關法,駐瓜地馬拉大使館經濟參事處於本(101)年4月24日特邀瓜國報關公司Mr. Nery Lemus針對「賦稅更新法」法令之第3冊「國家海關法」部分(119條至149條,共計31條),僅就對我旅瓜台商在瓜國從事進口貿易業務需注意之重點說明如下:

(一) 第124條:進口貨物申報貨物稅則號碼及貨物價格須注意其正確性,特別是貨物價格,建議備妥相關如報價單、供應商價格確認單及銀行匯款單等文件佐證,以免瓜國海關認定申報不實,則進口商除需補繳差額外,並需付100%之罰款。另產地證明書部分,亦需注意其稅則號碼及產證格式正確性,同時,經認證機關簽章及有權認證人員簽章,以享有台瓜自由貿易協定優惠關稅。

(二) 第126條:依據中美洲統一關稅稅則執行條例(RECAUCA)第323條及第324條填寫商業發票及提單,並檢附相關文件(如附件)。
1. 商業發票需填妥a.賣方名址b.發票簽發地點及日期c.貨物買主名址d.貨品詳細規格、牌名、型號或類型e.貨物數量f.單價及總價g.與賣方之交易付款條件。
2. 提單需填妥a.運送方式-陸運、海運或空運,如海運則列船舶名稱,空運則列航班號碼b.托運人及收貨人名稱c.裝貨港及卸貨港d.包裝方式及數量e.貨品詳細規格f.毛重g.運費及其他費用h.提單號碼i.提單簽發地點及日期。另倘瓜國海關要求技術報告(即稅則認定文件,必須?述貨品名稱、材質及用途),進口商需依法提供,上述相關文件填報與實際貨品不符,需繳250美元之罰款。

(三)第127條:倘進口產品為機器及汽車等,需標明廠牌、型號及系列等資料,違者罰款500美元。

(四) 第130條:進口商登記資料需與其在瓜國財政部賦稅署(SAT)登記資料完全相同,包含進口倉庫地址亦需符合,違者罰款1,000美元。

(五) 第141條:敏感貨物,如鞋類、衣服及布料等關稅高產品,必需到港時立即繳交關稅。上述敏感貨物名單,瓜國海關將於日後公布。

(六) 第149條:在瓜國境內運送途中貨物之保險。瓜國財政部為確保進口貨品稅收,新增此項保險稅,即貨物自瓜國港口運送至目的地倉庫或指定地點之內陸保險。

 


新聞來源:駐瓜地馬拉大使館經濟參事處